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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罗兰、范罗云、陆新兰,第三人江苏腾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1
浏览次数:1,53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81号

范罗兰、陆新兰、江苏腾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范罗云对判决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范罗云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苏0105民初131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浙江鹏创特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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