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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银龙于刘锦松、余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次数:1,38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800号

刘锦松(321027196506106914)、佘镪(320103198812211774):

本院受理原告朱银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银龙运营损失费1750元。二、被告佘镪对被告刘锦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锦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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