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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春明与被告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花海东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3-1279)
发布日期: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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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79号  

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花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春明;二、驳回原告李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艾可陶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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