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378号
汪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洪成剑诉被告汪晓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洪成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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