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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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涛诉你司及张晋玮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8,180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7000元;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00元;4.判决被告二队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上午9时30分,即2024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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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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