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25号
江苏沃中建设有限公司、刘燕江、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江苏沃中建设有限公司、刘燕江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68万元,并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LPR利率四倍计息至借款实际还清时止(利息计算至起诉时约1201200元);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江苏沃中建设有限公司、刘燕江连带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整;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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