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21号
史立锋、颜怡、叶立荣、天津市新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史立锋、颜怡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4533元、合同期内利息16824.3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14.8%/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史立锋、颜怡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叶立荣、天津市新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史立锋、颜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由被告史立锋、颜怡、叶立荣、天津市新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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