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0863号
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诉李胜利、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1万元,共22.1万元;2、判令三被告返还诉请第1项22.1万元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2.1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0%的4倍即15.2%计算利息,从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定4万元;3、判令三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0%的4倍即15.2%计算,从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定1.65万元;4、判令三被告对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7.75万元(暂定)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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