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虹与被告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广宇、张旭、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314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45号
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张广宇、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朱虹诉被告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广宇、张旭、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共计755762.27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6758.78元(计算方式:以755762.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27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两项暂合计为人民币812521.05元;三、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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