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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新沂嘉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千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2
浏览次数:1,42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503号

徐千涛:

本院受理原告新沂嘉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千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千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沂嘉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42万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按年息10%计算,以442,7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5元,由被告徐千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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