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862号
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朋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鲍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4508.9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