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793号
唐可、孟媛:
本院受理原告陈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唐可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唐可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年8月27曰止,共计1664.17元。
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唐可支付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8日至还清之
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共计68637.5元。
四、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孟元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律师费19300元由被告孟元媛承担。
六、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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