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82号
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徐静芝: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2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向原告支付本案前期律师费25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徐静芝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虞山街道尚湖玫瑰园35幢302室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原告代偿款项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静芝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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