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605号
侯庆洋、江苏冠程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宝生、陈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谢宝生、陈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庆洋向原告支付房屋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租金人民币16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屮心公布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其中41667元自2022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25000 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侯庆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833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侯庆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 元。以上共合计1965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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