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吴新春诉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9
浏览次数:1,36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004号

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新春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8日工资486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