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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永乐酒厂与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4
浏览次数:1,36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459号

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永乐酒厂与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7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2020年5月16日起以597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截至2022年10月22日暂计违约金8413.09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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