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886号
闻乃军、陆秀荣、汤乃兵、闻龙: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闻乃军立即偿还原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支付的代偿款项657,587.83元、代偿款项利息1972.76元(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以原告代偿全部款项657,587.83元为基数,按0.3‰/日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代偿款657,587.83元为基数,按0.6‰/日自2022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000元;2.判令被告陆秀荣、汤乃兵、闻龙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诸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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