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003号
张琼:
本院受理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张琼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年美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发放给被告的辅导期奖金及相关奖励等共计388,168.35元;并以388,168.3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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