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2800号
李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归还当金本金58349元。二、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费用8280元。三、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34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83元。五、驳回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6元,保全费866元,合计2782元,由被告李文承担2406元,原告中金公司承担3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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