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019号
行知育评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加木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行知育评科技有限公司与彭加木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行知育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加木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所欠工资、报销款合计136,868元;三、行知育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加木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的工资290,474.79元;四、行知育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加木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7,896元;五、行知育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加木支付2021、2022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5,909元;六、行知育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加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2,500元;七、行知育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加木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0元;以上第二至第七项合计898,647.79元。八、驳回彭加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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