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42号
南京万昱连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叶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杨晙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万昱连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杨晙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事项。二、驳回原告杨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万昱连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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