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2579号
陈秀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子春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人支付工程材料款9300元;2、起诉费由被告人陈秀军承担。
自公告之日次日起第十二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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