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康士顿(厦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秦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75号
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秦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士顿(厦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秦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105民初17475号,被告梁中华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为:1.请二审法院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105民初17475号民事判决书中利息计算改判为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康士顿(厦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送达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未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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