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154号
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创人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糖罐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租金726874.74元并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分段计算方式如下:其中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租金123963.13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租金123963.13元自2022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为止;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租金123963.13元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租金141994.14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租金141994.14元按照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租金70997.07元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物业费63600.6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公摊水电费27234.1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15日至2023年2月28日自用电费3700元;以上费用扣除疫情期间原告给予的减免的二个月租金89148元以及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费用,押金45000元,剩余款项由被告支付。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用(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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