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常州方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携众发展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2-1734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305号
南京品诺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先之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先之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11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107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为4099.32元;以115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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