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948号
马元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94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62,56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62,564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马元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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