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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胡晓娟与被告马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19
浏览次数:1,44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178号

马慧: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娟与被告马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9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晓娟机票款、退票费及滞纳金合计434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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