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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观养、李亚妹、吴家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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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881号

吴观养、李亚妹、吴家明: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观养、李亚妹、吴家明签订的编号为HZWBYN20217001210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二、被告吴观养名下车牌号为云A355GU的奔驰牌车辆(车架号WDDUG6CB5FA186303;发动机号27682430221996)归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吴观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922元、全部未付租金与租赁物残值之间的差额57,787元、鉴定费10,000元。四、被告李亚妹、吴家明对被告吴观养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亚妹、吴家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观养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保全费1,101元,合计3,726元,由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03元,被告吴观养、李亚妹、吴家明负担2,52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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