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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健与被告宋子豪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4-03-07
浏览次数:1,39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274号

宋子豪: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17274号原告王健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61855.46元(其中医疗费4908.46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1647元,财产损失1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暂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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