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8349号
裴贵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货款3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1477天)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一年期LPR 3.65%) 4492.54元,并直至付清之日;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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