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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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史磊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史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72,000元,截止2022年2月20日的利息、优惠券收益、滞纳金合计129,199.35元(2022年2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滞纳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继续计算)。被告2、被告3与被告1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原告对被告2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在诉讼请求第1项范围内享有票据质押权。 3、所有发生过的诉讼费、保全费、续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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