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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6
浏览次数:1,52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09号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90万元及利息损失374,608.75元(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合计374,608.75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33元,由原告南京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12元,被告王磊负担14,0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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