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296号
徐建海、刘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汤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汤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6497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30000元(以1169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5月12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以649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1月5日按照年利率3.65%暂计);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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