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49号
宋同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同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同义给付中介服务费25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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