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48号
计世智谷运营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江苏计世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安睿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计世智谷运营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江苏计世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安睿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预付的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6350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两倍履约保证金4599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损失136364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即原告第二年无须支付的房屋租金275940元,上述费用共计521798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以52179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上述费用全部给付之日止);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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