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06号
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瑞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瑞钧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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