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4号
沈阳德瑞彩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商信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和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恒大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3814.23元及利息(以123814.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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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984号
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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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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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05民初14984号
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商信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和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德瑞彩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恒大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向原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3814.23元及利息(以123814.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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