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879号
侯立芬: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还清时止的按贷记卡收费标准计算的手续费、违约金、利息等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合计3370.26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2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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