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898号
李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京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97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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