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084号
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
本院受理原告吴子培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子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立即退还原告吴子培已支付的136000元学费,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邹维康在未出资范围内为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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