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134号
深圳市天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金盈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逾期结余原材料足黄金料1136.23克,若无法返还,须向原告支付该原材料对应价值425859元(按照2021年8月25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加权平均价374.80元/克计算);2、要求判令被告以上述逾期原材料价值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3.85%)的4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起算日期自原告最晚一期订单逾期交货日2021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为41685.18元,本息合计暂计467544.1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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