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379号
周绒:
本院受理原告胡彩玲诉你、张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胡彩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尚欠利息金额为26877.5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事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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