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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石赟与被告葛新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次数:1,31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765号

葛新勇:

本院受理原告石赟诉被告葛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65,000元整;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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