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212号
吴楠楠、李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视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视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3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0,447元(暂计算 至2022年9月30日,请求以3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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