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805号
詹加惠、周艺: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加惠、周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加惠之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2.请求判令租赁车辆(车牌号:川ZEX100)的所有权归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詹加惠支付违约金14394.24元(179928元*8%);4.请求判令被告詹加惠、周艺向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32319元)与租赁物残值(131000元)之间的差额(1319元);5.请求判令被告詹加惠支付鉴定费用45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1500元;6.请求判令被告詹加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请求判令被告周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徐倩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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