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66号
王经超、李艳、范胜平、李启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经超、李艳、范胜平、李启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经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809,039.38元、利息2427.12元及违约金(以809,039.3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王经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李艳、范胜平对王经超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李艳、范胜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经超进行追偿;四、驳回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8元,保全费4888元,合计17,426元,由王经超、李艳、范胜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