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135号
孙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庄雷诉你、南京金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庄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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