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1881号
邓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文与被告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全文借款本金359,327.36元;二、被告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全文借款利息(以309,327.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借款本金258,700元与以258,700元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之和为限);三、被告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全文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李全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76元,由被告邓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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