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441号
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的《“柒星Founders Space数字经济产业园”三方合作协议》;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柒星Founders Space数字经济产业园”招商运营合作协议》;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已向其发放的“园中园”项目抗击疫情稳定发展的专项房租补贴资金共计131.7万元整;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按《“柒星Founders Space数字经济产业园”三方合作协议》及《“柒星Founders Space数字经济产业园”招商运营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整;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四项房租补贴资金退还、第五项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六、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依据《“柒星Founders Space数字经济产业园”三方合作协议》及《“柒星Founders Space数字经济产业园”招商运营合作协议》的约定,不予退还被告一履约保证金30万元整;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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