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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全、庞艳萍、南京大嘴吉睿烧烤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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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129号   

南京大嘴吉睿烧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全、庞艳萍、南京大嘴吉睿烧烤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吉全、庞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00,000元、当期内综合费用69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4400元及保全担保费700元;三、被告南京大嘴吉睿烧烤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吉全名下的南京大嘴吉睿烧烤有限公司120,000元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3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3928元,由原告江苏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85元,被告张吉全、庞艳萍、南京大嘴吉睿烧烤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徐倩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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